早在2003年9月2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2009年9月29日,商務部決定延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中國延長對進口聚氯乙烯反傾銷措施年限
之后,2014年9月28日,應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最近,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因此,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2003年和2009年公告規定的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9月28日起終止實施。
近日,商務部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pvc)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繼續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