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環保部門認為,塑料工廠與環境污染有一定關系。2013年5月,夷陵區鴉鵲嶺鎮梅店村3組村民楊天芬發現剛種植的秧苗大面積枯黃,澆水后秧苗仍繼續枯死。與此同時,不少村民秧苗枯死,村民懷疑很可能是共用的灌溉堰塘的水出了問題。通過現場查看,他們發現堰塘的水又臭又黑,且堰塘養殖的魚也大量死亡。他們懷疑是堰塘上游塑料工廠排放污水所致。
村委會經調查發現,該村2組、3組共26個農戶約45畝稻田、近10余畝堰塘被污染,致使稻谷絕收,堰塘魚死亡。因受損農戶和塑料廠未達成賠償協議,26位村民將塑料廠負責人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16209.20元。
塑料工廠致堰塘污染被要求索賠
2014年10月,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這也是夷陵區近兩年首起環境侵權糾紛案。審判中,村民農作物受損是否與工廠排污有關成為爭議焦點。上周,夷陵區法院判決塑料廠賠償80163元。不過,由于不服判決結果,被告張某已提起上訴。
承辦法官、夷陵區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張紅星表示,這起案件是一起比較典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具體來說是一起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環境污染案本質是侵權責任糾紛,對這樣的案件,法律規定要求對被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法院在處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護受害方合法權益。
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排放的污水與原告魚類和農作物非正常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環境污染有相當特殊性,可能與當地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也有間接關系,所以綜合全案考慮,最終要求被告承擔9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