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紡織品發出歐盟環保標簽的準則及有關評核規定,載于決議的附件。這些準則及評核規定關乎紡織品的物料成分、化學配方、生產場地及適用性,自決議采納日期后4年內有效。
2014年6月13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14/350/EU號決議,為紡織品訂立歐盟環保標簽(Ecolabel)新生態準則。這項決議將廢除第2009/567/EC號決議,后者所載的規定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在歐盟,業者是否使用環保標簽并無強制規定。不過,紡織品及服裝生產商若要使用環保標簽,必須遵照委員會決議列出的準則,減少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新決議采納了一些過渡條文,以便在舊準則下獲發環保標簽的生產商或進口商適應新準則。根據舊決議所列準則頒發的歐盟環保標簽許可證,在新決議采納日期后12個月內仍可使用。
有關產品組別(即紡織品)的范疇已被擴大,現在涵蓋紡織服裝及配件、在室內使用的紡織品、產品包含的非纖維部件(例如拉鏈及鈕扣),以及用來清潔或抹干表面的織物產品。
另一方面,用完一次即棄的產品,以及鋪地用品,都被排除在決議涵蓋的范疇外。包含電氣裝置的服裝、織物及纖維也被排除。確切的產品范疇,參見新決議第1條。
新決議
決議列出和多種常用纖維有關的規定,包括生產標準、農藥限制及追溯要求。這些纖維包括棉、羊毛、彈性纖維及聚酯纖維等。這些規定只適用于占產品總重量5%或以上,并不構成墊料或襯里的纖維。
決議還列出規定,限制某些化學品的用途。決議并載有和紡紗、織物成形、預先處理、染色、印花、最后加工、紡織制成品剪縫整燙等程序有關的準則。
附件列有更多準則,涉及印染及最后處理程序中有害物質的替代品。此外,并有關于洗水、烘干、能源效益及排放物處理等的規定。決議也列出和制成品部件及配件(例如填充物、涂層、薄膜、拉鏈和鈕扣)有關的準則。
決議規定,生產場地必須遵守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標準,保障工人權益。決議也對牛仔布的噴砂處理工序設定限制。
決議附錄1載有管制物質清單,列明制成品以及該產品的生產配方所含有害物質的限值。此外,制成品不得含有超過0.1%的高度關注物質(見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簡稱REACH法規的候選物質清單)。0.1%上限適用于單件紡織品或一件復雜紡織品中任何同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