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4日,張某在被告商場購買了人造革包兩個,價格共計899元。幾天后,有朋友提示張某提包材質可能有問題,于是張某在8月20日將提包送到國家輕工業鞋類皮革毛皮制品質量監督檢測北京站檢測。檢測結果為“包蓋及側壁所用材料均為牛皮革,前面及后面所用材質為人造革”。張某支付了300元的檢測費。庭審中,張某出示了購物小票、發票、質量檢測報告等證據。
該商場承認提包材質標示有誤,但認為應該是生產商的問題,和自己沒有多大關系。商場同意支付張某貨款、檢測費用以及相關費用支出,但不同意雙倍賠償。
北京商場人造革包被告名不副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場提供商品應保證其符合所標示的質量標準。雖然涉案提包標示有誤是生產商的問題,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相關規定,消費者要求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責任時,產品的銷售方應承擔責任,雙倍賠償購物者。對原告有證據證明的必要損失,被告也應該負有支付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以上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張坤說,消費者在得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首先要及時到銷售方、生產商或者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作為消費者,應該索要購物發票以及銷售方認可的購物小票等票證,并注意妥善保管,有時,購物發票是消費者主張權益的惟一證據。
所購提包標簽上分明表明提包的材料是牛皮,但經鑒定發現,提包所用材質包含大量人造革,為此,北京消費者張某將商場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懷柔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商場賠償張某雙倍購物款1798元,張某將兩提包返還商場,鑒定費由商場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