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當地法律,歐盟最多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據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就目前案件進展情況看來,歐委會不太可能在近90天內對此案進行初裁。
但是,如果歐盟實行進口登記措施,歐委會便可以從進口登記日起,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目前,中方律師已經在準備針對申請方進口登記主張的抗辯資料。
此外,由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聘請的中方律師,于近日向歐委會提交評論意見,提出對歐盟卡客車輪胎反傾銷程序中替代國選取的看法。
據了解,歐委會決定暫時選用美國作為反傾銷調查中的替代國,土耳其、日本和韓國均為候選替代國。
此次提交的評論意見中,中方表達的主要訴求為:主張由于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 條到期,歐委會不應在本案中適用替代國制度。
假設在適用替代國的情況下,主張美國和日本絕非適合的替代國;
泰國是合適的替代國選擇;
除泰國外,土耳其、埃及和巴西也可以考慮作為合適的替代國備選。同時要求歐委會及時向中方披露替代國選取進展情況。
據介紹,在后續工作中,中方將進一步搜集可能適合替代國家的生產商信息,并根據后續調研結果,繼續向歐委會提交替代國評論意見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