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中要求,進口企業必須為以PET為原料的化纖類生產企業;塑料制品類生產企業(包括使用廢塑料為原料的其他制品類企業);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再生PET片生產企業除外);同一加工場地設備年生產能力不小于3萬噸的再生PET片生產企業(僅限于申請口PET的廢碎料及下腳料)。但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購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產企業,直接接觸藥品、飲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劑的塑料制品生產企業。
另外,進口企業近兩年內不得有進口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干凈的使用過的廢塑料或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等違法為。《規定》還要求進口企業近一年內須沒有污染環境行為。據悉,該規定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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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薄塑料袋回潮該重提“限塑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