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城市公園還是街頭廣場,兒童總是被各式各樣的游樂設施所吸引。這些游樂設施在給兒童帶來歡快的同時,也蘊含著潛在的風險,由游樂設施引發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由安全事故引發的人身傷害發生以后,游樂設施經營者和兒童監護人往往各執一詞,在責任認定和賠償金額方面產生爭議和糾紛,而且難以自行協商達成共識。依照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和原則,游樂設施經營者需提供符合兒童身心特點的特殊防護設施,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應以兒童能理解的方式進行警示和提醒。同時,經營人員還需向家長就游玩中保護兒童的方式予以示范和說明,對兒童的不當參與進行勸阻。如果在安全防護、安全提示、設備檢查和維修方面存在過失和瑕疵,未能盡到自身的法定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還有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兒童的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是保護兒童安全健康的責任人,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和疏忽,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馬虎和大意,否則也應承擔監護不周的責任。
游樂設施有風險,安全責任重于天。所有游樂設施的經營者和兒童的監護人都應當把安全放在位,決不能為了一時的利益、一時的開心而心存僥幸、忘乎所以,否則就有可能留下終身的遺憾,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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