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的目的是評定艦船電子設備在溫環境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
本標準規定了艦船電子設備的低溫試驗,它是制訂艦船電子設備總技術條件或產品標準等技術文件相應部分的基礎和選用依據.
試驗溫度的選擇分為水面艦船和常規潛艇.
水面艦船:露天零下30度,一般倉室零下10度,動力倉室0度;
常規潛艇:露天零下30度,一般倉室0度,動力倉室50度;
按照產品的重量選擇高溫試驗的保溫時間:
重量在1.5kg以內:保溫1小時;
重量大于1.5kg,不大于15kg:保溫2小時;
重量大于15kg,不大于150kg:保溫4小時;
重量大于150kg: 保溫8小時;
試驗樣品應處于不包裝,不通電和準備工作狀態,并按實船使用狀態將試驗樣品放進試驗箱內,然后以每分鐘不超過1度的速率將試驗箱降到規定的數值。試驗結束后啟動設備和進行中間檢測,啟動和中間檢測按有關標準規定。
試驗結束后對試驗樣品表面凝結的冰霜及融化水珠,允許短時間內用試驗箱溫度進行吹風除去,然后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使之達到溫度穩定。
后檢測:按有關標準規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電性能和機械性能檢測。
實驗室完全按照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要求開展測試服務,秉承:管理科學,公平公正;操作規范,數據準確;安全保密,廉潔自律的質量方針和第三方公正實驗室的職業道德,熱誠為國內客戶提供標準、檢測、認證工作的全方位服務。